女員工被誤判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法院判定
用人單位需付雙倍經濟補償
法制周報·新湖南訊(通訊員 夏江霞)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某衛生院與傅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法院認定衛生院以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判決某衛生院按照雙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向傅某支付賠償金63248.4元。
自2011年3月25日開始,傅某(女,1967年8月出生)一直在某衛生院從事撿藥、收費等工作,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其未取得事業單位正式編制,系聘用人員身份。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26日,衛生院與傅某兩次簽訂《聘用合同書》,聘用期限分別為一年半、一年。聘用期限屆滿后,傅某繼續在衛生院工作,但雙方未繼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9月,衛生院以傅某已經達到事業單位女職工5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主張終止勞動合同,傅某不同意,雙方就此產生爭議。同年9月25日,傅某停止在衛生院工作。自2019年11月份開始,衛生院向傅某停發工資。傅某以衛生院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衛生院支付雙倍經濟補償款67706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衛生院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為由,裁決衛生院支付傅某賠償金66762元,衛生院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與衛生院于2017年、2018年兩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均已履行完畢,后傅某繼續在衛生院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視為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傅某雖從事藥劑員崗位工作,但其不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應當視為“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根據《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第3條規定,傅某的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但至2019年9月傅某未年滿55周歲,未達到退休年齡,故衛生院以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主張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理由不成立。衛生院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傅某支付賠償金。根據傅某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3513.8元及其工作年限9年,計算出賠償金為63248.4元。
【法官提醒】關于女性退休年齡,國家法律一般規定為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另外,《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上述案例中,傅某未取得事業單位正式編制,不屬于前述一般規定中的“女工人”,而應屬于通知中規定的“靈活方式(女)就業人員”,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值得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果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并不自動終止。
責編:廖悠悠
來源:法制周報